材料科学与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湘潭大学)文件
示范中心发〔2018〕6号
关于印发《高温实验室规章守则》的通知
《高温实验室规章守则》经示范中心研究并报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材料科学与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湘潭大学)
2018年9月1日
抄送: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心主任、实验中心领导、学院领导
示范中心办公室 2018年9月1日印发
高温实验室规章守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湘潭大学高温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依照教育部和湘潭大学关于实验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面向地学高温高压科学领域的研究机构,是进行高温高压科学技术与仪器相关领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聚集,以及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目标是建设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面向国内外开放的“高温高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完善相应的研发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产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培养高水平的创新人才,以高水平的研究和先进、高效、文明的管理使实验室在国内外学术界占有一席之地。
第四条 实验室以全心全意为校内外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宗旨,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通过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研究、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体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或完成主任交给的有关工作。实验室主任由北京大学批准后聘任。实验室设专职学术秘书和办公室,协同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按需设岗,按岗聘任,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固定研究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学科骨干为主,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其它研究人员由具体的课题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自主聘任,受聘人员需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报学校批准作为实验室流动编制在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主要研究方向,制定研究基金申请指南,评审开放课题申请和研究成果,确定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会议。
三、运行
第八条 实验室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产品开发中的重要作用。
第九条 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教学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共同申报科研项目,争取更多的科研经费,开展合作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员携带课题、经费来实验室开展相关研究,促进人才流动与学科交叉渗透。
第十条 引进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双边、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
四、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第一”的宗旨。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定位与任务,就是全心全意为实验室固定与流动研究人员服务,以为科研人员服务为重、为先。在考察管理工作水平时,以服务质量好坏、工作效率高低和科研人员满意程度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不断进行管理工作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创新。通过竞争、激励、创新等机制,确保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围绕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做好研究队伍的培养、吸引和稳定工作,创造有利于出人才、出成果、出效益的良好学术氛围、科研条件,为研究人员创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第十五条 优化学术研究环境,重视学风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科技人员积极参加重要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特别重视在国际一流刊物和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和科学专著,以扩大本实验室在国内外的影响。经常举办各种学术报告会、研讨会,不断开拓新的学术思想。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科研成果、科研档案的管理工作。在实验室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成果发表时应同时注明实验室和作者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严格实验室的经费管理,上级拨款、学校配套的经费,主要用于建设基础设施、购置仪器设备、设立开放基金和维持日常管理。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设备、材料、管理、资料、文印、国际交流与合作和鉴定等开支。
五、开放
第十九条 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在高温高压相关研究领域里,为科技工作者开展高水平的研究,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促进人才流动与学科交叉渗透,有效地利用现有的科研设施,出人才、出成果、出效益。
第二十条 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工作者到本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本实验室鼓励固定研究人员与国内外同行联合申报各级各类课题,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
六、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制度。实验室技术人员专职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操作及研制开发,研究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课题组的名义占有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特别注意对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围绕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做到深入调查,科学论证,保证质量,价格合理,性能优异,招标购置。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做到专人负责,合理使用,定期养护。
七、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是进行科研试验的重要地方,必须对全体工作人员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教育,使他们时刻牢记安全问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守则。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从源头上消除各种隐患,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坚决杜绝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为了使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实验室应根据本条例的要求,结合具体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