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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8-09-01 15:49:04   字体:   浏览:

材料科学与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湘潭大学)文件

示范中心发〔20184

 

 

关于印发《实验教学管理条例》的通知

实验教学管理条例经示范中心研究并报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材料科学与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湘潭大学)

201891

 

 

 

 

抄送: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心主任、实验中心领导、学院领导

示范中心办公室                        2018年9月1日印发


实验教学管理条例

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使学生加深对所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理论知识的理解,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课前必须预习实验讲义或指导书,了解试验课程的原理方法、设备软件和注意事项。各实验室应努力创造条件,给学生预习实验提供方便,指导老师应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从严要求学生,注意引导和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

第二条  学生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操作,做好实验记录,认真完成实验报告。

第三条  无故不参加实验作旷课处理,对因故请假缺做的实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做。

第四条  因违章操作或因违反纪律而损坏仪器设备以及私拿实验器材者应做出检查,并按学校《学生实验守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指导教师对参加实验的学生人数必须做好记录,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该学生的实验。

第六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综合学生的实验态度、动手能力和实验报告的内容,评定实验成绩。为保证实验质量,凡实验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同学,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不能评为及格。实验考核一般按五级制或百分制评定成绩。

第七条  我中心将对学生的试验操作水平进行考核,与评优、评奖挂钩。合格者将获得中心颁发的认证证书,并记入学生毕业推荐表。

第八条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实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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