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大教发〔2019〕15号
关于印发《湘潭大学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湘 潭 大 学
2019年4月26日
抄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
湘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4月26日印发
湘潭大学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督查和指导,进一步完善校院两级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推进一流本科教育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以下简称“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内容是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指导、监督、检查、评价与咨询。
第三条 督导工作秉持“以学生为中心、以产出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理念,贯彻“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督导结合、以导为主”的工作方针,努力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
第四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育教学督导组织。学校设立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督导团(以下简称“督导团”),各学院(教学部)设立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
第五条 督导团直属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督导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归口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督导组由学院(教学部)直接领导,在学院(教学部)、督导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督导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2名,成员8-10名,由学校聘任,每届聘期3年,原则上连续聘任不超过2届。督导组设组长1名,成员一般5-10人,聘任办法和聘期由学院(教学部)制定。督导团(组)可以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第七条 督导团(组)人员聘任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教育法规和方针政策,教育教学理念先进,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或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工作时间有保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督导团主要职责:
对学校人才培养全方位进行督导,对师德师风、学风考纪、教学质量、教学设施、教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教学单位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1. 宣传学校教学管理与教学改革有关理念、制度、要求,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开展、质量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专家咨询和业务指导。
2. 开展听课、评课、帮课,从教师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指导、评价与反馈,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3. 对各学院(教学部)教学质量监控与督导工作的开展进行指导、督查和评价。
4. 对影响学校教育质量的主要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5. 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参与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师评选、教学改革、培养方案修订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督导组主要职责:
1. 对学院(教学部)人才培养全过程进行督导,对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程考试、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学院(教学部)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2. 开展听课、评课、帮课,对教师课堂教学进行督查和指导,督促学院落实新进教师导师制,加强基层教学组织与教学团队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3. 开展教学秩序、实验教学、集中实践环节检查和考试巡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优化教风、学风和考风。
4. 对试卷命题与评阅质量、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反馈。
5. 对学院(教学部)人才培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教风、学风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改进建议。
6. 根据学院(教学部)安排参与本科教学相关的检查、评估、评审、评奖、推荐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定期开展学习和工作研究。通过参加学校(学院)有关会议、召开督导工作会议、外出培训等,认真学习上级和学校的有关政策精神,转变教育思想观念,领会并宣传教育教学新思想、新政策。
第十一条 根据督导工作需要,有权调阅学校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的教学文件档案、教师的教案、学生的作业等,对相关教学活动有知情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扰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对教师在课堂上发表政治方向、价值导向不正确言论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反映;对好的教学经验和先进典型进行宣传和推广;对教学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相关部门、学院(教学部)反映并提出改进建议,相关单位必须及时处理并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对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督导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督导团(组)应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取得共识,形成统一意见。
第十四条 根据主要督导内容和阶段工作重点制定学期督导工作计划,对完成的每项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按时提交学期督导工作总结。及时将检查、评价等原始记录材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为督导团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发放督导团工作津贴,结合对学院(教学部)督导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分配学院(教学部)督导业绩津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湘潭大学教育教学工作督导团章程》(湘大政发〔20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