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大人发〔2018〕30号
关于印发《湘潭大学实验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实验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湘 潭 大 学
2018年9月29日
抄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
湘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印发
湘潭大学实验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实验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实验人员职责履行情况,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学校在职在岗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具体指从事实验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实验人员”)。
第三条 实验人员考核以岗位职责为依据,注重业绩成果和工作实效,坚持绩效优先、分级考核、分类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实验人员基本职责
第四条 实验人员根据所从事的实验工作分为实验教学型实验人员和技术服务型实验人员。实验教学型实验人员是指以实验教学为主要工作的人员,技术服务型实验人员是指以仪器设备管理为主要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实验教学型实验人员主要职责:
(一)完成实验准备或指导等教学任务,承担一定学时的实践教学工作,包括实验、实训、实习、大学生创新、开放性创新实验、毕业论文(设计)等实验准备或指导。
(二)负责学生基本实验技能及仪器使用技术的培训与考核。
(三)负责所管仪器设备、家具、低值耐用品等资产的维护、使用与管理。
(四)积极参与实验室开放与设备共享等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六条 技术服务型实验人员主要职责:
(一)制定所负责仪器的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二)负责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
(三)熟练掌握所管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调试技能、使用方法、维护保养方法,承担仪器设备调试、使用、管理、维护工作。
(四)开展实验技术改进、仪器设备新功能和新仪器及实验装置开发。
(五)负责学生基本实验技能及仪器使用技术的培训与考核。
(六)负责仪器设备服务教学科研的日常记录、技术数据等资料的管理。
(七)负责所管仪器设备、家具、低值耐用品等资产的维护和使用。
(八)积极参与实验室开放与设备共享等工作。
(九)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十)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湘潭大学实验人员考核工作小组(简称考核工作小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直接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实验人员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教务工作、科研工作、研究生工作、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和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为党委教师工作部、监察处(纪委办)、教务处、社科处、科技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各二级单位成立相应的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 考核内容
实验人员考核主要针对实验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学习态度、工作业绩和实效、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主要体现在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
(一)德。主要是对实验人员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等两个方面进行考核,着重考察师德师风。
(二)能。主要是对实验人员的实验教学能力、操作仪器设备能力和服务教学科研能力等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三)勤。主要是对实验人员的出勤情况、工作态度等两个方面进行考核。
(四)绩。主要是对实验人员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实验室管理、实验室建设等三个方面的工作业绩和实效进行考核。
(五)廉。主要是对实验人员工作生活中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考核方法
(一)实验人员考核按照分类考核的原则进行。根据实验教学型实验人员和技术服务型实验人员两个类型分别制定考核指标体系。
(二)实验人员考核按照分级考核的原则进行。同一类型实验人员根据其职级的高低单列考核指标。初级职称以及实习期间实验人员考核指标由各二级单位参照学校指标体系自行拟定,并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实验人员的考核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
1.定量考核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对实验人员各项工作业绩进行量化考核。具体考核指标的指导性意见见附件《湘潭大学实验人员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2.定性考核采取自我鉴定、群众评议与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性考核结果体现在实验人员最终的考核结果上。
(四)实验人员定量考核采用百分制方法,通过量化累积计分完成。实验人员考核的基本分值为100分,德、能、勤、绩、廉分别占10分、10分、10分、60分、10分。
(五)实验人员考核另设特殊奖励单项加分指标,即对实验人员所取得的突出工作业绩与工作成果,包括与实验密切相关的教学科研项目、论文、专著、奖励等其他成果,实施特殊加分奖励政策。加分采用累积制,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条 考核程序
(一)实验人员根据考核指标体系首先进行自我鉴定,并如实填写《湘潭大学实验人员考核评价表》。
(二)各二级单位在实验人员自我鉴定的基础上对实验人员全年度的工作完成情况和具体业绩表现进行评议和复核,确定考核等级。
(三)各二级单位将本单位实验人员考核结果报学校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工作小组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四)学校审定后的实验人员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实验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各等级数量及比例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验人员考核得分情况自主确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一)实验室出现重大安全管理事故,经鉴定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
(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
2.违反纪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3.教学、科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行为的;
4.有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财物等以教谋私行为的;
5.有挪用、侵占国有资产等行为的;
6.有其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
第十三条 实验人员在“德、能、勤、绩、廉”某个一级考核指标得分低于该项总分的60%时,其综合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四条 实验人员考核结果与本人绩效工资等待遇挂钩。考核结果作为实验人员绩效工资分配、推优评奖、职务晋升和职称晋级等重要依据。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实验人员,当年度绩效工资在本人原核定标准基础上上浮10%及以上。
(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实验人员,当年度绩效工资在本人原核定标准基础上下调10%及以上。
(三)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等级的实验人员,由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实验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实验人员考核工作情况将作为学校实验室建设投入和实验人员配备的重要依据。如发现二级单位在考核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行为,导致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取消该二级单位实验人员考核结果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人事处负责解释。